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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户口登记民族变更与更正服务指南如下:
一、适用对象 1. 在商丘市行政区域内户口登记的民族成分。 2. 需要变更或更正民族成分的公民。
二、办理条件 1. 民族成分变更:申请人须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证明其民族成分有误或变更民族成分的合理理由。 2. 民族成分更正:申请人须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证明其民族成分登记有误。
三、办理材料 1. 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 申请人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 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如出生证明、婚姻证明、收养证明、户口簿、判决书等。 4. 填写《户口登记民族变更(更正)申请表》。
四、办理流程 1. 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交申请材料。 2. 派出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者予以受理。 3. 派出所将申请材料报送至县级公安局户政部门审批。 4. 县级公安局户政部门审批后,将审批结果反馈给派出所。 5. 派出所根据审批结果,办理户口登记民族变更或更正手续。
五、办理时限 1. 民族成分变更: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举报 -
申报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18周岁以下的父母申请,18周岁以上的本人申请);
2、本人及相关人员的户口薄、身份证;
3、市级以上民族事务管理委员会的批准证明;
4、其他材料。
办理程序
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申请后,责任区民警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意见,由主管所领导签署意见,报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户政部门审批。
收费标准
免收户口簿工本费(不含丢失、损坏补办户口簿收取的工本费,居民户口簿(城市)6元/本,农村4元/本;
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以内
联系电话:0370-3277300-22161
办理地点:户籍地派出所(周一至周五)
相关说明:
对公民民族成份需要变更,经市级以上民族事务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变更; 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18周岁以下的父母申请,18周岁以上的本人申请);
2、本人及相关人员的户口薄、身份证;
3、市级以上民族事务管理委员会的批准证明。
派出所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初审后,上报到县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上报市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共需30个工作日做出审批决定。审批通过后,通知申请人到派出所办理;材料不齐全的按照当地公安机关业务办理要求,提供其他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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